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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五章

    在上述幾種理論中,對分權原則的功能主義解釋不太適合中國的國情,因為,第一,中國憲法未采取三權分立原則。第二,中國憲法不像美國聯邦憲法那樣只規定聯邦議會、總統、聯邦法院之間的權力和它們之間的關系,我國憲法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的職權都有所規定。第三,我國憲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職權立法權。但是對分權原則的功能主義解釋的原理對我們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禁止授權立法原理和立法權代理說可以適當地借鑒。立法權轉移說則不能正確說明授權立法權的來源。

    我們認為,授權立法權來源于立法機關的授權,立法機關之所以授權行政機關立法,是因為現代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以及立法機關的精力和能力有限,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規范的需要。無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立法權本來屬于民意代表機關,行政機關都不應當具有固有立法權。行政機關行使立法權畢竟潛藏著侵犯公民權利與自由以及立法偏私的危險,因此立法機關在進行立法授權時需要對授權予以嚴格的限制,規定授出的立法權的權限范圍和期限,限定行使授權立法權的原則、目的和程序等,以保證授出的權力不會被濫用,不會侵犯公民的權力和自由,不會形成行政專斷。一攬子授權或批發式授權是違背民主和法治原則的,也是相當危險的。當然,由于立法機關不可能完全預料授權立法所產生的結果,以及立法機關本來就是因為立法能力有限才進行授權,所以授權法控制的效果也只能是有限的,因此還需要其他監督形式的配合,如批準、備案以及違憲審查、司法審查等等。雖然我們不實行三權分立原則,但是權力的過度集中畢竟是有害的,歷史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在我國,權力分工和權力制約仍然是客觀的需要,權力之間的制約和平衡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有效機制,因為人民直接控制權力的手段和能力都是有限的。我們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代表大會只是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其立法權的授出以不損害人民的權利為原則。目前我國客觀上存在強勢行政的現實,因此,授予行政機關的權力必須受到嚴格的控制,只有這樣才不會導致行政專斷。

    二、我國有沒有職權立法

    如果說授權立法的正當性存在爭論的話,職權立法的正當性則問題更大,首先是否存在職權立法都是個問題。如果不存在職權立法,那么關于職權立法的正當性的討論就失去了前提。在我國到底有沒有職權立法,學術界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并且持否定說的學者有增加的趨勢,如羅豪才教授在他主編的自學考試教材中開始采取否定的觀點,從而也否定了自己以前的看法。[7](p126)從國內公開發表的文章的數量看,專門討論職權立法的文章寥寥無幾,而專門討論授權立法的文章至少50篇,這與行政立法的實際狀況是不成比例的。這種情況不僅說明職權立法未引起學界的重視,而且說明很多學者忌諱承認職權立法。

    否定說把職權立法歸于“一般授權立法”,即憲法、組織法對行政機關的授權,從而否定職權立法的存在。從本質上說,所有的權力都來源于人民的授予,而人民授予權力的方式就是制定憲法,所以從深層次來看這種觀點是合理的。但是,這種觀點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如果把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授權也看作是授權立法的話,那么權力機關的立法也是授權立法,因為權力機關的立法權也是憲法和組織法授予的。這樣所有的立法都是授權立法了,那么授權立法直接用“立法”的概念來替代就行了,根本就沒有必要使用“授權立法”這一詞語。第二、授權立法與職權立法是相對稱的概念,如果沒有職權立法,同樣授權立法也沒有存在的必要。雖然我們可以將權力機關的立法理解為職權立法,但是,如果立法機關的根據憲法規定的權力進行的立法是職權立法的話,行政機關根據憲法規定的權力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也同樣是職權立法。第三,根據立法授權的明確性原則,禁止一攬子授權或者批發式授權,授權法必須限定授權的范圍、期限、目的、程序等等,如果把職權立法看作是授權立法,那么,要么授權立法的理論不再適用,要么取消憲法或組織法對行政機關授予的立法權,因為憲法、組織法對行政機關的授權雖然有一定的范圍,但是其范圍是很大的,并且這種授權幾乎是“永久的”,因為只要憲法不修改關于該授權的規定,行政機關就“永遠”享有這種立法權。這和授權立法的理論根本上是矛盾的。

    我們承認否定說的出發點是好的,那就是認為如果承認行政職權立法,將會給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帶來危險。這種觀點主要是從西方的三權分立原則出發,認為立法權只能由權力機關享有,如果行政機關享有固有立法權,就會使行政機關的權力過大,會造成行政權僭越立法權。但是這種觀點把我國應當不應當有行政職權立法與我國有沒有行政職權立法混為一談,同樣是以應然代替實然、事實讓位于邏輯的觀點。我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組織法》和《立法法》作了類似的規定,并且對憲法規定作了擴大解釋。現實中我國行政機關根據立法職權制定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并且在數量上遠遠超過行政機關根據權力機關授權而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同時,這種觀點實際上是有害的,因為本來認為職權立法是不正當的,但是明明存在職權立法卻不承認事實,結果得出我國沒有職權立法的結論,那么也就是說我國的立法體制沒有什么大問題。這樣以來,就根本沒有必要去研究職權立法是好是壞、要不要取消職權立法等問題了,反而不利于研究、規范或者取消職權立法。這種觀點有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的味道,實際上導致諱疾忌醫的結果。至于行政機關有沒有固有立法權的問題,涉及對“固有”概念的理解,如果“固有”權力是指依據憲法和組織法所享有的權力,則我國行政機關有固有立法權,如果是從某種學理或者原則如分權原則的深層次上來理解“固有”,則我國行政機關沒有固有立法權。“固有”這一概念是一個意義不確定、容易產生歧義的概念,而有些學者將“固有”的概念在不同的意義上交叉使用,只能造成無意義的紛爭。

    筆者認為,我國存在職權立法,并且職權立法不是授權立法。

    三、職權立法權不具備正當性,應當取消

    職權立法造成我國立法體制的混亂,導致行政機關的權力過大和行政立法的失控。筆者雖然承認我國存在職權立法的現實,但是同時認為,職權立法權并不具備正當性,應當取消。

    第一,職權立法的存在等于承認行政機關具備立法權的所有權,違背了民主和憲政原則。在現代法治國家,大多數國家行政機關沒有固有立法權或者自主立法權。立法權的所有權只能由權力機關享有,權力機關是經過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任何其他機關都不能具備立法權的所有權,否則就違反了民主原則。行政機關不是民意代表機關,因而不能享有立法權的所有權,否則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就陷于危險的境地。“在現代高度有機化的社會中……如果行政行為和決定將會干從根本上影響到許多公民、特別是窮人的福利和幸福,那么,行政行為對個人自由和財產的干預就不得超出立法機構授權的范圍……授權范圍之內的行政決定,也應以正當的方式作出。如果沒有保證這一點的手段,那么,生活將變得使人無法忍受。”[9][2]雖然現代社會發展的現實,權力機關無法獨自完成立法的所有任務,但是行政機關未經立法機關授權,無權制定涉及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頂多可以制定不直接涉及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內部規則。職權立法權的不具備正當的來源,雖然憲法可以規定行政機關的立法職權,但是如果憲法賦予行政機關過多的權力,只能說明憲法存在瑕疵,還不完善。

    第二、職權立法與我國的政體相矛盾。西方國家的憲法一般實行三權分立原則,總體上議會享有立法權,行政機關享有行政權,法院享有司法權。我國不實行三權分立制度,我們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行政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按照這種理論,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應當比西方國家的議會的權力更大,行政機關應該更多地服從權力機關。可是,職權立法權的存在,使得行政機關不經權力機關的授權,可以自主立法,反而擴大了行政機關的權力,削弱了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在缺乏有效的行政立法監督機制的條件下,行政機關立法完全可以“反仆為主”。我國目前立法的現狀已經充分證實了這一點。

    第三、行政職權立法的存在造成職權立法與委任立法(授權立法)的混亂,使得委任立法的必要性削弱。由于行政機關直接根據憲法和組織法就可以取得立法權,完全可以不經過權力機關的授權,自主進行立法。雖然《立法法》對法律保留原則有所規定,但是由于界限的原則性以及缺乏有效的監督,行政機關完全可以充分地、經常地行使立法權。既然如此,授權立法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因為行政機關沒有多少授權立法的需要。

    第四、贊成職權立法的學者提出的主要理由有兩個:1.社會發展的需要。2.加強對職權立法的監督和控制,可以減少職權立法的負面作用。筆者以為,其一、他們指出的社會需要是社會對行政立法的需要,并非僅僅是對職權立法的需要。目前存在職權立法的國家并不多,并且受到比中國的職權立法更多的限制,如在日本,憲法對執行命令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它需要憲法和法律根據,一般不得設定科以義務或者限制國民的權利的規定。在絕大多數國家行政立法恰恰就是授權立法,這說明授權立法完全可以滿足社會的需要,根本無需職權立法。有學者引用王名揚先生《美國行政法》中的話來證明職權立法的必要性,[10]可是在美國行政立法中卻沒有職權立法,只有授權立法。其二、加強對職權立法的監督和控制,當然可以減少其負面作用,但是對行政立法的控制本身包括兩個方面,即對行政立法“進口”的控制和對“出口”的控制,贊成職權立法的學者所講的控制僅限于“出口”,其控制是不全面的。且不說我國目前對行政立法“出口”的控制無力的狀況,即使在存在完善的事后監督控制的情況下,事前的控制也是相當重要的。如果“進口”開得太大,不僅增加了在“出口”處進行控制的困難,而且也影響“出口”控制的效果。就像人的進食一樣,與其吃得過飽或者吃進帶病菌的食物后再打針吃藥來幫助消化或者消滅病菌,還不如開始就少吃食物或者不吃帶病菌的食物。行政職權立法無需權力機關的事先授權,使行政機關的權力過大,很容易產生種種弊端,對公民權利的威脅遠遠大于授權立法,因此應當取消。

    取消職權立法,需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1.加強權力機關的立法。這就需要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如減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名額,實行人大代表專職制,實行直選和加強競選,延長會期等等,以加強權力機關的立法職能。同時需要立法的法典化,減少或避免原則性立法或框架性立法,盡可能使人大立法具體化并具備超前性。2.增加授權立法,同時應當使授權立法更加規范,使授權更加具體,加強授權法控制。當然,取消職權立法還需要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修改憲法有關條文,同時修改組織法、立法法。

    在完全取消職權立法存在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先采取過渡性的做法,即借鑒日本的經驗,即規定職權立法僅限于執行性行政立法,即在已經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法律的規定加以具體化,并且不得創設公民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的權利。

    看完正篇文章后,徐富聰已經在思考如何建立一個他心中認為是最完美的法律架構來,因為他知道只有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讓一個國家真正的變的強大起來,畢竟無規矩不成方圓,這是一條永恒不變的真理,不過要由人治轉變為法治,這絕對不是一兩天就能做成的事情,這必須靠國家大力推行同時,還必須讓更多的人明白現在復**所制定的法律不再是為某人,或者是某個特權階級服務的了。它所服務的目標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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