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默律師論述罪名的核心是,兩家夫婦教唆鼓動兩個孩子紫砂。
在林默律師的論述中,他非常無恥的把‘紫砂’換成了‘我殺我自己’,將語句復雜化,企圖利用殺字忽悠眾人。
而大家要注意,‘我殺我自己’和‘紫砂’就是一個意思。
所以兩家父母在林默眼里所犯下的罪名實際上是教唆自殺。
但是,先不論教唆自殺這個罪名在刑法里有沒有,就教唆自殺這個罪名也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自殺本就不是犯罪。
更別說林默律師利用幾個聊天記錄就單方面評判出了雙方父母是教唆自己的孩子自殺。
從雙方父母的口氣中我們就能夠得出,他們并沒有直接教唆孩子去自殺,而是孩子在孩子表達出累的意愿后,進行的一種語壓力。
他們本意上并沒有讓自己的孩子真正去自殺,說出這句話的內涵更多的是一句“氣話”。
就比如大家說的“我草擬嗎”,難道你真的會去艸別人的馬嗎?
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而且,孩子們出事之后,兩家的父母也是竭盡全力的進行營救,時刻守在搶救室前。
這樣的行為就表現出,雙方的父母從本意上就不認同兩個孩子的做法。
我們不能以口頭的語去判定,而是要以人的本意出發進行判定。
所以我認為,江書萱和陳安民的父母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甚至不構成教唆自殺罪。
并且,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解釋教唆自殺罪名,只有教唆他人犯罪的罪名。”
黃堅成說完,輕松一笑。
反駁教唆自殺非常的簡單,他只是在心流狀態中想了相當于半個小時的時間就想清楚了,接下來的非法拘禁才是最難的一部分。
黃堅成停頓了一下,掃視了一眼林默,露出一個自信的笑容。_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