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自由都沒有啊,我過了休息時間,在校園里面游蕩了一下,就被保安抓起來教育了,讓我必須呆在教室里面。”
“我好害怕,感覺人生已經被控制了....”
“....”
舉例完后。
林默接著說道:“結合我之前說的情況,我們可以看見,學生們在學校里是一點自由權利沒有的,甚至連校門都出不去,就連在校園內游蕩休息的自由權利都沒有。
連江書萱和陳安民在后山聊天這種舒緩情緒的小事,都被監控錄像拍攝了下來,被批評。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保安和督學的手段,都涉及到了“以強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而孩子們都是具有自由的自然人。
學校的種種行為符合:‘間接地限制人的身體自由,剝奪其在場所間移動的自由,例如將他人監禁于某一特定場所,使其無法或顯著難以離開、逃出。’
這種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物理性的有形手段,也可以是非物理性的無形手段。
而且,無論是以暴力、脅迫的方式拘禁他人,還是利用他人的恐懼心理進行拘禁(例如,讓被害人進入貨車車廂后高速行駛,使其不敢輕易跳下車),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一口氣念完了專業術語,林默喘了一口氣。
心里想著得多練練肺活量了。
然后再繼續說道:“所以,審判長,我之前舉的例子就是為了讓孩子們跟犯人做對比,孩子們是自由的自然人,但為什么過的卻比監獄的犯人還要束縛,還要壓迫呢?”
林默的意思很明顯,犯人犯事了才被審判拘禁,而孩子們是自然人都比犯人過的差,這不是非法拘禁是什么!
而且完全符合法律意義上的非法拘禁!
這時候,林默還沒完,繼續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