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極家如今的體量,必須要制定一個詳細且固定的政策,明確和規范家臣們的職責、行。
戰國歷史上,基本上所有的戰國大名都在領內頒布了這樣的法條政令,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分國法”
其中比較著名的有今川家的《今川假名目錄》、武田家的《甲州法度次第》、長宗我部家《長宗我部元親百個條》、伊達家的《塵芥集》、相良家得到《相良氏法度》等等。
分國法的制定對于領內的穩定、長期發展是起到非常關鍵作用的,可以說有一部明確得到分國法,是成為一名真正意義上的戰國大名的標志。
以前京極家領內雖然也頒布了一些政令,但是都比較分散不統一。比如北近江和南近江的政策就不同,北近江是京極家的原有勢力范圍,領內相對穩定,所以各種政策就以激進為主。
而南近江是近年剛從六角家手中獲得,出于穩定領內得到原因,各種政策就比較保守。
比如北近江的農稅是十稅七,而南近江則是十稅六,個別地方甚至是十稅五。
所以今天頒布的新政令,內容是其次的,最重要的是讓京極家領內日后所有的政令都得到了統一。每個地方施行的政令和法度都一模一樣。
“自今日始,本家領內施行《京極家領內十八條》!”
“第一條:田地劃分和勘定”
“第二條:代官制度”
“第三條:常備兵征召制度”
“第四條:”
松永久秀不緊不慢的宣讀著《京極家領內十八條》上的相關內容,殿內十分安靜,眾人都聽得非常仔細。
畢竟這是事關京極家和家臣們自身利益的政策,是制約和限制領內所有家臣、民眾的統一法度。
很快,松永久秀便將法令宣讀完畢,然后將書狀放了下來,看向了京極高政。
“彈正入座吧。”
“哈!”
待松永久秀坐好之后,京極高政這才繼續說道“此法令自今日生效,本家所有家臣、武士務必遵守,若有異議可在現在提出。”
“不知諸位對此法度可有異議?”
說完,京極高政將目光投向了殿內的家臣們。
殿內的家臣們自然不會反對,紛紛附和道“主公考慮周全,我等并無異議。”
“如此,此次評定便到此結束!吾已命人在城外準備了晚宴,諸位修整片刻,便前往城外吧!”
“哈!”
今浜城城內并沒有舉行如此盛大宴會的場地,于是京極高政將宴會的地點安排在了城外的琵琶湖畔。
京極高政起身走出了御殿,殿內的家臣們在京極高政走后互相對視了一眼,都從彼此的眼中看到了凝重之色。
這是對新頒布的法度的一種敬畏之心。
《京極家領內十八條》內容上到家臣的管理,下到農民的治理,在方方面面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
其中第一條田地的劃分和勘定,主要內容是規定,日后京極家領內農民的田地按照天文十一年的檢地結果劃分,不得私自轉讓和買賣。
法令規定,京極家領內的田地可以繼承,以天文十一年確定的田地歸屬為統一規范。農民在死后可以由制定的子嗣繼承,領主不得干涉,且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沒收。但如果出現拖欠年貢的情況,則準許當地領主和代官將其沒收。
另外,如果有農民新開墾的無主之地,那么需要上報當地領主和代官,根據開墾之人的意愿,可以將新開墾的領地上交,京極家按照一定價格給予補償。而若是開墾之人想要留下,則前三年的土地產出歸京極家,三年之后的產出按照規定的農稅上交年貢即可。
第二條代官制度,主要內容是規定了京極家領內的領土,不管是京極家的直領還是家臣的知行地,每一個郡都設置一名郡代,由京極家代官奉行統一管理。
郡代負責管理各個分郡,負責各個郡土地的檢地(與檢地奉行對接)、年貢的征收入庫和運輸等等。
郡代每五年輪換,不得連任。
第三條常備兵制度規定,京極家領內施行常備兵制度。
制度規定:凡年齡在15—45歲的健全男子可進入常備兵征召序列,以每一萬石領地征召100名常備兵為規范。若是領內沒有足夠的適齡兵員,則按照一人50石糧食或者一人20貫錢的標準上交京極家。
常備足輕的裝備由京極家軍務眾統一制定和采買,但是日常的維護需要領主自行負責。裝備若有遺失和損毀則由領主向京極家采買。
第四條樂市樂座,規定京極家領內不再征收商稅和過路費,所有商人均可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自有出入京極家領內各城下町。貿易自有,買賣自有,不得壟斷等等
第五條則是關于家臣之間如果出現矛盾,不得私自解決,需要以書面形式向一門眾筆頭匯報,若是一門眾筆頭無法處理的則交由京極家家督處理。
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一年之后重新上述,但嚴禁私下處理,輕者罰俸或者減知行,重則驅逐。
第六條則是關于有知行的家臣,知行不得私自轉售,如果有資金需求需要出售知行的,必須提前半年向京極家報備,如果私自出售知行,則出售無效且對于錢款和知行均予以沒收。
第七條人質制度,要求所有家臣的直系親眷(嫡長子優先,若無嫡長子可由兄弟、母親充當)必須前往伏見城居住,可以探視,但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離開,否則視為叛逃。
第八條一國一城制度,要求領內家臣除自身居館(規定只能保留居館,不得出現城垣和城堀)外不得私自修筑城砦。每個郡只保留一座城砦(規定了大小,不得有城下町)由郡代管理,每個國只保留一個城(可有城下町),由京極家指派城代(戰時城池所在地領主自動升任城代)。
第九條寺院的治理和規范。所有京極家領內寺廟的僧人,必須向京極家申請專門的條令證明其合法身份,外來僧侶不得在京極家領內停留超過十日,若有特殊情況需要長住的,也需向京極家申請僧侶條令。